近日,一条史丹利百得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解散工厂的通告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并在制造业圈层引发了强烈地震。
史丹利深圳公司是美国《财富》500强企业在深圳投资的美商独资公司。公司生产的Black&Decker、Dewalt、Stanley、PorterCable、Bostitch等多个品牌工具通过遍布全球的分销网络销往世界各地。公司占地面积约54000平方米,网络公开资料显示缴纳社保的员工就有近两千人。
公告的核心有两点:
一是,“由于市场整体环境的变化和行业内竞争的加剧,集团基于战略发展需求不得不重整业务资源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决定提前解散史丹利百得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二是,“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将提供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方案(详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自2020年10月30 日起,公司将依法对不愿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剩余人员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法定标准的补偿金”。
这份公告史丹利并非第一次使用,2019年4月丹利(廊坊)紧固系统有限公司提前解散时,也使用了同样内容的公告。
那么,史丹利的这份员工遣散公告合法吗?为什么公告中一会儿是解除,一会儿又是终止呢?
这里笔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作一个讲解,看完后你就会明白公告中的玄机了。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当事人提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么是劳动者提出,要么是用人单位提出,总是有一方主动提出动议,是基于两个主体的主观意志而产生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未到或情形未出现,有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用合同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