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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学术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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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

志书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治标准、体例标准、内容(资料)标准、记述(行文)标准和出版印刷标准等各个方面。同时,地方志记地方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如何把握地方特色,成为志书重点。另外,志书不是某一个人的专著,它内容丰富,牵涉的单位多,志出众手。如果没有一个志书质量标准及质量保障机制,想要使志书成为合格的文化产品,都非常困难,更不要说是精品名志。20xx年11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志书质量提出具体标准,为志书质量标准化奠定基础。作为一部行政性文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谈到的方志定义进行进说明,广泛吸收方志理论精要,带有较强的学术性。

一、《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对《地方志工作条例》方志定义的说明

目前方志理论研究尚处于一个百家争鸣的阶段,对于方志定义、志体把握、记述方式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看法。来新夏认为:“方志,或称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1王晖提出“方志是记述地方古今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科学文献,它既是纵述历史的地方史书,又是横陈现状的地方百科全书。”2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应该说,《地方志工作条例》所概括的志书定义,最科学,也最权威。《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正是在《条例》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志书的地方性,即《条例》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广泛性,即《条例》所说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内容;系统性,即《条例》所说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性,即《条例》所说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越境不书”体现地方性。第四章第十三条所提到的具体内容范围,体现广泛性。系统性指志书的横向互相关联,纵向记述连贯,《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四处提到系统性。其中第四章第十三条两处提到:“内容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纵不断主线”;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由此可见,《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系统性的重视。这里提到的“历史和现状”、“与前志的衔接”,是二轮修志应该重点把握的。《条例》定义地方志书是“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六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强调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权威性。同时,在第三章第八条中规定志书的记述方式是“述而不论”,这也是对“资料性文献”的一个诠释。

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体现了方志理论精要

地方志书既然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那么,只要是记载了一个地方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不论其采用何种体例,都可以说是地方志书。故中国方志史上的志书体例结构五花八门,有门目体、纲目体、编年体、纪传体、记事本末体、政书体、三宝体、辑录体、经纬体等3各种不同的体例结构形式。但志书内容广泛,牵扯的面广,涉及记述时间久远,采用编年体、纪传体、记事本末体、政书体、三宝体、辑录体、经纬体均不能达到理想的编纂效果,只有门目体、纲目体统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统辖自由,分合方便,利于升格和降格以突出地方特色。所以,旧志以门目体和纲目体为主体。徽州地区现存府县志45部,除万历《歙志》为纪传体外,其余44部府县志均为门目体和纲目体。

建国后的首轮修志,继承了旧志门目体、纲目体统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的优点,无论是篇章节目体还是类目体,均是如此。同时在总体结构上增加了“概述”和“大事记”,以补门目体和纲目体整体概貌不明显、历史脉络不清晰的弊病;在体裁运用上,述、记、志、传、图照、表、录、索引诸体并用。从目前的方志编纂实践来看,是比较成功的志书编纂体例模式。《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肯定了一轮修志的编纂体例模式,并在第三章中作了具体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一共有9章50条,涉及志书质量的方方面面。对此我们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有些方面是硬性规定,有些方面是弹性规定。对于硬性规定,必须毫无条件的执行,不得以理论探讨,创新实践为由,自由发挥。对于弹性规定,则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创新发展。

下面先就一些硬性规定与理论探讨有冲突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1、越境不书。《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越境不书”。对此,方志界曾有不同的意见,杨杏芝提出:“不越界而书,是旧志的一条规定,但对新志已不适应。”4王登普甚至提出:“‘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 则。”520xx年5月15~17日,黄山市方志系统在举办志书分纂研讨会时,谈到关于新设行政区域与原行政区域的关系,也有人提出历史上属于本地的人和事要记,以尊重历史。我就曾说:这涉及到疆界问题,信守现在的行政疆界是方志理论最基本的东西,我们不可以越界而书,不可以凭义气说我就是要记、就是要突破、就是要创新,如果你现在就是要突破、要创新,等你书出来以后就会受到别人一致的指责。尤其这二十年来,撤县改区,撤地区改市,行政区划变动很大,越境不书往往给修志带来很多困难。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要把握好志书的这一基本准则。

人物传不存在“越境”的问题,只要与本行政区域有联系,都可以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很清楚:“立传人物为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外地人对本地有重大影响者,我们可以记;本籍人在外地有有重大影响者,也可以记,关键是把握住传主与本地的联系。对历史上属于本行政区域,现在因区划调整已不属于现行行政区域的人,从籍贯上来说他已不是本地人。如历史文献上习惯性称呼的“休宁戴震”、“歙县汪道昆”,现在戴震属于屯溪区、汪道昆属于徽州区。现在《休宁县志》、《歙县志》要不要立传。我认为历史上属于你这个行政区域的名人,对你们的影响又很大,可以记。如戴震、汪道昆,历史上对休宁、歙县的影响都很大,《休宁县志》、《歙县志》完全可以为他们立传。不过观念要转变,这次《休宁县志》、《歙县志》为戴震、汪道昆等名人立传,实际上是给外籍人立传,因为他们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应该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不是不可以立传,问题在概念上要弄清楚传主同本行政区域的联系。

疆域问题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人物,还涉及到事件、事业发展、建筑和文化古迹的坐落点等,如果说人物历史上在你的行政区域,你要记,那么宝纶阁修成是在歙县行政区域范围的时候,记不记?西溪南的老屋阁记不记?如此类推,不是把徽州区整个搬到歙县去了吗?对黄山市志而言就更可怕,婺源、绩溪县原属徽州区域,都得要记。黄山市的区域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稳定的,有的地方整个县、整个市拆拆并并,更不好掌握。现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作出明确规定“越境不书”,成为志书质量的硬指标,绝对不可以违反。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还指出:“交代背景,反映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但要把握好。《黄山市志》记“徽州文化”,“徽州文化”已经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必然要涉及到婺源、绩溪,我们采取“交代背景”法,但在具体举例时不过多的提婺源、绩溪的例证。

2、横不缺要项。《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哪些内容属于要项,哪些内容不属于要项呢?我个人理解,第四章第十三条所提到的具体内容范围即为要项:“(一)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四)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公安司法、军事等;(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六)人民生活、人事和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七)人物。”

这些内容都不可以缺项。邓国宝、钱金喜曾提出:“续志的内容主要是记载动态事物,对一些静态事物,如山脉河流、地质地貌、土壤,以及建置、方言、民俗等,不必再写,可在续志的总述中扼要说一下。”6郭凤岐也说:“对于续志来说,又有了新的情况,所记述的内容,一般为二十几年的事,有很多事物,比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建置沿革、方言民俗、名胜古迹等,没有明显变化,还要不要单独横分、单列篇章,把第一届志书内容作搬移式的记述?我看没有必要;在概述或综述里记述就可以了。”7《安庆市志(1978~20xx)》干脆省略了民俗、方言。要项怎么能省略或在概述中提一下就行,那还是要项吗?不说设卷设篇,至少得要用章或节体现,这样处理不很妥当。

3、述而不论。《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记述方式上的直接记述和夹述夹议,是区分资料书和史著的标准。对于地方志是“资料”还是“著述”,历来有争议,来新夏认为志书是“综合性著述”,魏桥认为是“资料性著述”8。客观的说,志书不是一般性的资料汇编,它的著作性更多的是体现在匠心独运的谋篇布局和资料取舍的编纂宗旨上,在记述方式上则是直接记述,“述而不论”体现“资料性文献”的本义。

有人否定“述而不论”,认为“对历史上的事件和人物,地方志如果固守‘述而不论’的传统,不加以分析和说明,读者就很难获得有效信息”。9其实当代人评说当代人,议论当代事,总不免有局限性。君不见,“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很多当时被认为是正确的评说和议论,到后来,被当作笑话。人、事、物都必须经过历史沉淀,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述而不论”是地方志当代人记当代事的必然选择。评说之词对于写史来说,年代久远,无关弘旨。但地方志记当代,评说之词最易得罪人。明万历《歙志》主纂是著名史学家谢陛,该志采用史体,书中多有评说。如卷5《风土》在记载宗族祭祀及其奢侈浪费,“其器则金爵、银瓶、商彝、周鼎。其品则青鸾、朱鹭、斑虎、文鱼。其杂伎则角抵喧傩、狄鞮胡舞”,“未闻哭泣之声,睹登降之节,而但璀璨陆离之色,笙歌铙鼓之音,匝地以张,中天而起,隐如结蜃之市,俨如化人之宫。”然后一句结语:“呜呼,宁戚之谓何此?”徽州是宗族社会,尤为重视祭祀祖先,祭祀所花费资金越多,场面越宏大,越能体现一个宗族的势力。万历《歙志》的编纂者如此鞭撘宗族活动,必然会招致众人的反对。志书其它方面的议论也很多,虽然没有点名,但总会有人自己去对号入座,认为谢陛是在批评自己。志稿一出来,引来一片非议之声,要求重修《歙县志》。以致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刊刻印行万历《歙志》时,衔名竟然无主纂谢陛的名字。在一些士绅的积极推动下,天启三年(1623年)即开始天启《歙志》的编纂,次年志成刊刻印行。在十五年间连续修志,这在古代极为罕见的。参与纂修天启《歙志》的江秉谦对万历《歙志》就有一段激愤之词:“操觚之士期以三月倏忽成书,中间多有庞杂挂漏之迹。自辨志公言一出,即大夫亦怅然,无解于人言,亟欲改正,大书国门,而朝命行矣。呶呶至今,悬未了之案。”10所以《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述而不论”,具有很深的方志理论依据,同时又是硬规定,必须毫无条件的执行。

4、生不立传。《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生不立传。”不为生人立传,主张盖棺论定,这是我国编史修志的惯例。理由简单,当代人修当代志,受时势左右,顾忌较多,评价难以公允。其人未终,事迹不全,难以善始善终。对此,方志界的看法最为分歧。郭凤岐曾说:“‘生不立传’,可以说是旧志编修的铁则。这个法则本来是建立在“盖棺论定”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盖棺就能论定吗?很多人不是盖棺以后论了又论吗?既然‘盖棺论定’的理论都站不住脚了,那么‘生不立传’还有什么铁则可讲呢?在编纂第一届新志时,我们天津和不少地方也给生人作了简介,有的实际上是不立传的传略,已经突破了‘生不立传’,把铁则变成了‘木则’。在续志中能否把简介再提升一步?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抢救、保存资料,而且在人的问题上更能做到实事求是,并且可以增强志书中人的本体性。”11对此,欧阳发的看法是:“盖棺未必论定,虽说时有发生,这是属人们对其认识发展变化的问题,但作为已故人物的本身再也不能发展了。若为生人立传,很可能产生夸饰和溢美等弊端,应当注意‘远迎合之嫌,杜是否之议’。现在有为生人立传,但多屑文艺作品或私家著述,地方志属于官修政书,与之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再从志书体裁来看,为生人立传不符合‘传体’。”12我完全赞同欧阳发的意见。既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已经将“生不立传”作为一项硬性规定,我们就一定要遵守。

另外,对第二十条还有一个文意理解上的问题。其全文为:“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照文意,人物篇中的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都不得记在世人物。20xx年11月2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第二节第六条规定“坚持‘ 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主要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需要反映的,要严格掌握收录标准,其原则由省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确定。”则人物篇中的人物简介、人物表(录)又可以记在世人物,需要统一。

三、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范围之内创新发挥

越境不书、横不缺项、述而不论、生不立传作为方志学的基本理论,在《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都作了硬性规定,应遵照执行。同时,《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还有很多弹性规定,为编纂者的创新发挥提供空间。第三章第十二条对规定:“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怎样才叫“关系处理妥当”,这里面就有很大的弹性。第四章对志书内容要项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篇幅体量,这就为编纂者突出重点,弱化一般创造了条件。各个地方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在其要求的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特点,谋篇布局。上海《奉贤县续志》13在经济部类单独设有“招商引资”、“经济园区”和“集团企业”三卷,突出当地较早实行“外引内联”,在上海最早建立工业开发区,企业集团较为发达的区域特色。也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的要求。黄山市文化遗产(地面文物、馆藏文物、非物资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我们将其提到一级目,设“文化遗存”卷,与“文化艺术”并列;公用事业、建筑业在黄山市规模都很小,我们将其归入“城乡建设”,用二级目写;突出黄山“旅游”和“徽州文化”特色,设“旅游业”、“徽州文化”卷等。

总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是方志基本理论精要的体现,其中的硬性规定,作为政府部门修志,必须严格遵循。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研究其中的弹性规定,最大限度的为志书写出特色,创新发展孜孜求索。有些东西作为理论,可以继续探讨研究,在刊物上发表,但不能作为修志依据。目前,方志学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倒过来,方志界本身又经常创新,另搞一套,方志学又如何立于学术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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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述》,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2王晖:《论方志性质》,《中国地方志》1990年第1期。

3参见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词典》,黄山书社,1986年,页413、345、354、431、487;张英聘《明代南直隶方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页183-192。

4杨杏芝:《论城市区志改革创新》,《上海志鉴》1998年第6期。

5王登普:《“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黑龙江史志》,20xx年 第9期。

6邓国宝、钱金喜:《谈谈省志续修的几个问题》,《中国地方志》20xx年第1~2期。

7郭凤岐:《(续志时空)与时俱进创新编志》,《内蒙古地方志》20xx年第4期。

8魏桥:《写在两轮修志之间》,载《二轮修志·浙江论坛》,浙江人民出版社,20xx年,第26页。

9史君伟:《续志应该重视记载问题与不足》,《江苏地方志》20xx年第4期。

10江秉谦:天启《歙志序》。

11郭凤岐:《(续志时空)与时俱进创新编志 》,《内蒙古地方志》20xx年第4期。

12欧阳发:《方志编纂的基本规则和方法》,厦门方志网。

13方志出版社,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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