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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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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随着我国当前人口迅速老龄化的现实,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与老龄事业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公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差异悬殊,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当前建立普惠化、均等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日益发展,老龄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课题。,随着新中国的同龄人步入老年,中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的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

中国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当前人口迅速老龄化的现实,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与老龄事业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公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差异悬殊,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当前建立普惠化、均等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老龄化问题凸现,公民养老保障条件差异悬殊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日益发展,老龄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课题。自1999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989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2%(将近1/8),比提高约0.44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天津、江苏、北京、浙江、重庆、辽宁、山东、四川、湖南和安徽等11个省市老龄化水平超过全国平均值。今后,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以年均800万人的规模递增。,随着新中国的同龄人步入老年,中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的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老年人口增速加快,高龄老人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大幅增加,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全国老龄办的调查统计表明,城市“空巢”家庭已达49.7%,农村“空巢”类家庭达到了48.9%。无论城乡,“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生活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十一五”期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持续增长,到20xx年将达到1.74亿,约占总人口的12.7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2132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25%。与“十五”时期相比,老年人口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与此同时,中国的老龄工作仍存在大量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全国来看,当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只覆盖了很小的范围,据统计,70%以上公民未在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之下,城市中约有10%左右的老年人没有养老金,农村老年人中约有80%以上没有任何养老金,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养老保险为何物。

全国与地方养老保险金制度设计中,不同类型人员享有的养老资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以及非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资金标准)之间差距悬殊。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因与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直接挂钩,以较高速度持续增长,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却缺乏合理增长机制,导致两者差距日益增大。另外,由于当前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只考虑各种就业人员,导致非就业人员与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也完全处于不平等状态。

整体上看,当前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与实施中存在的差异悬殊的普遍现象,折射出我国老年人在养老待遇方面因身份不同而出现的严重不平等性,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相称。

建立系统的普惠化、均等化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养老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立一个科学的、切实有效的社会系统工程体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实现,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任务。

在社会系统中,任何主体(无论是个人、家庭、组织、社会、国家还是人类)客观上都具有“安全与发展”双层目标架构,所以,无论是老年人生活还是老龄事业及老龄公共服务,也都具有“安全与发展”双层目标架构。

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普惠化与均等化的基本老年保障(老年生存保障)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在其公民进入人生的老年直至离开这个世界前,还不能公平地享受到普惠化、均等化的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的享有将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基本老年保障的普惠化、均等化,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并使我国不稳定的出口依赖型(外需拉动型)经济系统,向稳定的内需拉动型经济系统转化。

因此,我个人认为,中央应当尽快将普惠化、均等化的基本养老保障措施,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绩效指标之一;应当在普惠化、均等化的社会保障系统工程体制下,通过建设国家级社会保障系统工程的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实现全体公民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使跨地域自由流动的任何公民(包括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都可以方便地使用居民身份证或公民卡实现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一卡通”;应当建立可持续(如定期)进行数据更新的国家老龄系统工程模型,使重大老龄问题的预测、决策、管理做到“胸中有数”。为此,在设计和实施老龄系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工程中,各级决策者应当澄清以下几点认识:

(1)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障普惠化、均等化,不是指当前就要实现所有养老保障内容的普惠化、均等化,而是指事关老年人起码的生存安全(“低端安全”)的那部分养老保障。老年人需求的多样性,要求老龄事业与老龄公共服务的多样性。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产品(包括资金与服务等)供给上,有不同的侧重,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2)认识和解决老龄问题,不但要算货币账(易衡量价值、有限价值),更要算货币不可衡量的超货币帐 (难以衡量价值、不可衡量价值乃至无限价值)。

(3)在老龄系统工程框架下,养老保障包括资金保障与非资金保障。资金保障,是以资金货币形式提供给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如养老保险金、老年津贴等;非资金保障,是以非资金非货币形式提供给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如老年公共服务设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定期为老年人体检、老年公寓等。非资金保障有些是直接提供的,有些是从资金保障转化过来的。

(4)彻底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面,不仅覆盖所有就业者,也要覆盖所有非就业者,以及作为雇主的公民。

(5)基本养老保障的普惠化、均等化应当尽快上升为刚性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仅仅在政策层面。

(6)基本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障的全部内容。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障普惠化、均等化,首先要求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基本养老资金(包括保险金及其它资金如老年津贴)全国统筹。

(7)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到20xx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这是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具有城乡差异的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而非基本养老领域的普惠化、均等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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